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安排部署,进一步夯实大数据创新发展体系,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包括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大数据创新人才培训基地。其中,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定位于科学与工程理论研究,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定位于创新服务与支撑保障,大数据创新人才培训基地定位于多层次大数据专业人才培养。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运营管理规范,近三年内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从事大数据行业相关的数据处理、技术研发、场景应用、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交流平台搭建等业务活动,在大数据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优势和影响力。
(三)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对创新平台的组建提供资金、人才、场地等保障,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环境。
(四)科研成果或产业化成果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并取得实效,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已投入市场的大数据产品、服务等具有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客户满意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工作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书,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可独立组织申报,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初审推荐。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三)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结果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单位积极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参照《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1),认真编写申报书(见附件2至附件5),并将盖章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28日18:00时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申报材料及拟推荐单位排序名单(见附件6)提交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的通知》(豫工信办数据〔2022〕102号)要求,组织辖区内2022年度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按照《2022年度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年度报告框架》(见附件7,有关工作开展和数据时间节点为2023年6月30日)报送材料。有关材料请于2023年7月28日18:00时前提交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李景峰 王沛沛
联系电话:0371-65507538
电子邮箱:gxtdsjj@163.com
地址: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盐业大厦701-1室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示:
附件1
河南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速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发挥大数据创新体系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现制定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安排部署,以大数据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分类推进、融合开放、市场运作、动态调整”的原则,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人才链有机衔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具有河南特色的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到2025年,通过建设一批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大数据创新人才培训基地,形成布局合理、层次明晰的大数据发展创新生态,为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任务
(一)聚焦科学与工程研究,创建一批省级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依托我省产业特色、科研基础条件和学科优势,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前沿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争创若干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的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开展大数据应用理论研究与工程技术攻关,力争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和特色优势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打造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大数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抢占产业发展和产业应用制高点。到2025年,创建50个左右的省级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
(二)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设一批省级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面向大数据产业创新应用需求,重点围绕工业、农业、通信、能源、金融、物流、教育、医疗、文旅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建设以提升技术应用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发展为目标的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开展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等工作,充分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资源集聚效应,带动大数据产业联动发展。到2025年,建成80个左右的省级大数据产业融合创新中心。
(三)立足创新服务与支撑保障,引育一批省级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面向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流通、计算、分析、可视化、安全等大数据领域,引进培育一批大数据创新服务标杆单位,重点打造一批数据资源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单位,发展一批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机构,创建一批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园区)服务机构。到2025年,引育20家左右的省级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建成一批省级大数据创新人才培训基地。面向大数据产业发展日益增长的专业人才需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社会机构设立大数据培训基地,开展大数据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到2025年底,建成50个左右的省级大数据创新人才基地。
三、实施步骤
自2022年到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各类单位申报并初审,省属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可独立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并统一授牌。创新平台有效期3年,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授牌后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建设单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视情组织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宣传推广、组织协调、支撑保障、动态管理等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动态跟踪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需求,推动开展本地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争取各级财政统筹专项资金支持,探索采用奖补、基金、股权、贴息等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支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拓宽资金的投入渠道,引导地方政府、平台建设单位、企业、社会资本等加大对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为建设单位拓宽项目申报渠道,在大数据相关试点示范项目上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