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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
工信厅消费函〔2023〕206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政策级别:
国家级
浏览量:
109
扶持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政策标签:
-
工信厅消费函〔2023〕20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升纺织行业创意创新能力与品牌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创建
 
  1.我部公告的第1—5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园区,附件1),可申请创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前期已列入示范园区的无需申报。
 
  2.申请创建示范园区的试点园区应当满足《管理办法》关于示范园区的有关规定,在培育优秀设计人才、助力产业提质升级、服务时尚城市建设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和显著成效。
 
  3.符合条件的试点园区自愿向本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创建示范园区,如实填报《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2)。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5.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试点园区申报创建示范园区,数量不作限制。
 
  二、第二、五批试点园区(平台)复审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二、五批试点园区(附件3)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延续试点园区称号,前期已列入示范园区的无需复审。
 
  2.参加复审的第二、五批试点园区应当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填报《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复审表》(附件4)。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园区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试点示范园区(平台)年度考核
 
  1.除申报示范和参与复审的园区外,其他园区需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试点示范园区称号。
 
  2.参与年度考核的园区需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年度考核表》(附件5)。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园区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9月15日前将示范申报、试点复审以及年度考核材料(一式两份)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发至fzc@miit.gov.cn,texbrand@ctic.org.cn。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 轩010-68205660  刘正源010-85229447)

附件公示:

第1-5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_00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申报书_00

第二、五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_00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复审表_00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年度考核表_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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