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 、 自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脱贫人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企业招用脱 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