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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
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号
发布日期:
2023-12-21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政策级别:
国家级
浏览量:
123
扶持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政策标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未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过渡期1年);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
  (四)申报方式。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1)并进行初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
  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2)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程序、评价指标等,做好申报推荐、复核工作。
  (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
                           赵薛忆 010-68205207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示:
1.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样表)_00
2.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样表)_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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