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关于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的通知
豫知维函〔2023〕24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能 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 行业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 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年度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知识产权强企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核管理等要求按照 2022年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 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强企管理办法》)。请各省 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按照《强企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辖区企业 摸底和组织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注重推荐质量。
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将进一步突出转化运用 导向,以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产品备案及专利密集型产品培 育、专利导航等专利信息综合利用、产学研合作承接高校院所 专利技术、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商标品牌价值提升等为 重点,着力培育更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转化效益高的企业标杆,助力我省产业创新发展。
二、 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表》(见附 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将盖章纸件1份和电子件报送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 业申报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强 企培育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推 荐单位处盖章,并填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件、电子件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三、 申报时间
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8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 其他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限推荐企业名额。
联系人:李苏 刘 璟
联系电话:0371-65928585 65928665
电子邮箱: hnqiyeshenbao@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综合楼923室
附件: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示:
附件1
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能力,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实力的知识产权强企,助力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重点遴选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建设指导、监管和奖补等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在河南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
2.企业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3.企业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等。
4.企业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未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失信企业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的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5.对于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获批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称号的,以及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在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中给予倾斜。
第五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明确的分管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服务。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激励与约束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3.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拥有支撑其主要产品(服务)的专利所有权,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拥有与主营产品(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注重通过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式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5.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30%以上。
6.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满足优势企业备案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且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企业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大于营业收入的0.5%。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认证,且有效运行。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3.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企业拥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机构遴选、专利质量内部控制等机制并有效运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维权保护机制,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5.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利用。企业有效的运用专利信息,建立较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进出口、对外技术合作、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进行专利检索分析。
6.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重视专利、商标权等综合运用,通过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途径拓宽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7.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30%以上。
第七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在满足示范企业备案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制定有知识产权战略,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2.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量高质优。企业注重高价值专利布局,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积极开展国(境)外专利、商标布局。主导或参与了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
3.企业引领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强。企业积极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运营中心、专利池等建设,在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带动性和影响力。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将导航成果应用于企业的研发、布局、发展等环节。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防范机制、风险监控和纠纷应对机制等,且有效运行。
5.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重视专利、商标权等综合运用,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第八条 根据行业特点,申报单位在行业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或转化运用等方面工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参照申报条件,也可作为储备企业推荐备案。
第九条 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程序:
1.备案审核推荐。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条件,筛选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
2.备案入库。省知识产权局经评审、公示、认定后将企业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备案,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强企”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动态管理机制: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2.知识产权强企有效期满后,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报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下文认定。企业复核通过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3.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在1年期内保留资格并参与下年度复核,仍未通过或未参加复核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4.通过复核的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备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申请备案“知识产权领军企业”。
5.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知识产权强企,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无误报省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取消相应强企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强企备案。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重点在以下方面给予建设指导和服务支持:
1.提升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活动,推动中小企业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并实现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2.提升龙头企业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重点产业领军、骨干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完善核心产品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积极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运营中心、专利池等建设,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
3.提升企业转化运用能力。引导企业盘活专利资源,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专利实施率,积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平台(机构)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申请;鼓励行业领军、骨干企业知识产权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
4.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完善融资服务,搭建融资对接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5.提供知识产权专家服务。落实“万人助万企”工作要求,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活动,组织不同领域专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咨询、辅导与服务。
6.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实用人才。结合国家、省级线上、线下资源,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维权保护、专利信息利用等实用人才培养、培训,打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7.根据国家和省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导向,结合我省实际需完成的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强企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总结,以及相关企业培育成效数据和典型案例材料。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省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专利转化专项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专利信息服务、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奖项目推荐、相关培训辅导等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先对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奖补支持。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培育政策,加大知识产权强企专项资金保障力度,聚焦我省“十大战略”实施、重点产业发展布局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实施,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专利转化专项实施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强化企业产学研合作、高价值专利创造、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具体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填写要求
本申报书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请企业认真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1.指定专人会同企业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
2.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详实、准确。
3.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4.各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5.本表填写内容中涉及到的企业相关情况,需提供如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重要管理制度、获得荣誉、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6.各种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7.附表只填写企业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内容。
8.工作内容可包括2023年的企业工作情况。
9.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申报单位意见上签字,否则本表无效。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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